《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市政规〔2023〕1号)
日期:2025-05-31
(一)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将大件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并按规定时间运输至大件垃圾处置场所。大件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式车辆,条件不具备的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运输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大件垃圾车辆应有防雨和防渗漏设施■★■◆■◆,并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破碎大件垃圾破损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释出■◆★。
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由城区主管部门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或集散点■■★◆■,公布辖区内投放点、集散点具置及预约电话。市主管部门公布大件垃圾处置场所◆◆★◆★、各城区环卫作业部门和环卫市场化公司的具置、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深入贯彻落实习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打造与世界级旅游城市相匹配的环卫制度体系◆★■,为完善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加强专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解决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的问题,桂林市出台了《桂林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政策背景及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适用管理范围,政府部门职责◆◆◆◆,大件垃圾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作业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重要方面问题进行解读。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相关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3〕1号)
一是大件垃圾处理设施配置不足。目前仅有一座大件垃圾处置场负责全市大件垃圾的处置工作,且地理位置偏僻★★;
市◆★★◆■■、城区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大件垃圾收运处理报价查询、预约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企业上门收运等功能;为市民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价格信息和便捷的上门回收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动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电话预约和网络预约促进大件垃圾收集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提高大件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五千克,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大件垃圾■★★■◆◆。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六城区范围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大件垃圾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大件垃圾处置单位应按规定接收大件垃圾★■◆◆★,并分类存放■■◆、处理大件垃圾,严禁不经拆解或者分类将大件垃圾直接全部破碎、混合处理;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拆解时应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完整,避免污染;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按规定设置室内、外消防系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具备条件的(如用地许可),可配套建设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配合社会监督■◆★■◆。
废旧家具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等■◆■◆■;其他大件垃圾是指,除废旧家具以外的大件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大件物品。
二是大件收集转运费用高■★■★◆、居(村)民不愿支付一定的费用,将大件垃圾随意丢弃至路边或隐蔽角落,对我市的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
对标打造与世界级旅游城市相匹配的环卫制度体系,我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以及完善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仍有很大差距。
三是监管不到位,相关执法部门对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的行为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导致随意将大件垃圾丢弃的情况严重◆◆■。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市政办电〔2022〕3号)的要求,市城管委在2018年按规章起草《办法》工作的基础上,按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再次启动《办法》的立项工作。结合原有调研情况及近几年来我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城市加强大件垃圾管理和处置工作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反复论证后★◆,完成了《办法》的编制。
大件垃圾处置单位未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支队、六城区人民政府等9个相关单位的意见★■■★★。除象山区政府外,其余单位对《办法》均无意见。市城管委对象山区政府提出的部分修改意见进行了采纳。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办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意见。
(四)大件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别分类处理,针对不同拆解产物◆■,采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现有技术无法达到利用要求或者受城市产业布局限制时◆■★★■,应交由具备相应处理利用资质或者能力的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再生利用★■★。拆解之后无再生利用价值的可燃物,应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资质或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焚烧或者热解处置。残余物主要为灰渣和清洗淤泥等,应当集中收集,运至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集散点、处置场所或通过电话预约城区环卫作业部门、环卫市场化公司进行清运。未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清运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城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从源头遏制其无序发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迫切需要出台一部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大件垃圾管理法律法规。
大件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式车辆或未进行有效的覆盖的★◆■◆◆,依照《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大件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将大件垃圾随意丢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